根据《常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常政发[2012]10号)文件规定,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从2012年10月1日起,确定统一的医疗待遇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线。三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一级医院(非药品零差价医院)300元,实行药品零差价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00元。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参保患者第一次、第二次住院均按以上标准自负起付线以下费用。
(2)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湖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起付线至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部分,三级医院报销88%、二级医院报销90%、一级医院(非药品零差价医院)报销90%、实行药品零差价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报销9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至大病医疗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部分,报销94%。
(3)常德市以内的转诊,参保人员不承担首先自付费用;常德市以外的转诊,按有关规定执行。
(4)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6万元,大病互助费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
(5)个人账户划拨。45岁以下的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7%划拨;46岁至退休年龄的,按照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3.2%划拨;退休人员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4%划拨,本人退休费高于单位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退休费的3.4%划拨。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上述年龄段和划拨标准,划拨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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