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暂住地或其接待单位所在地公安分局出具的证明;
2、申请人有效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和台湾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3、填写申请表。
(二)台湾居民申请办理多次出入境签注、暂住加注的条件和手续。
1、申请条件。
(1)在我市投资设厂的投资者;
(2)在企业任职或受聘的技术或管理人员;
(3)境外企业驻我市代表机构的代表;
(4)经劳动部门批准在我市就业人员;
(5)上述人员的随行配偶、子女。
2、申请手续。
(1)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台湾身份证件;
(2)首次申办多次入出境签注、暂住加注的,须交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健康证明;
(3)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资料:
A.有效的营业执照或台商投资企业确认证书
B.任职企业的聘用证明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C.就读院校的学生证明
D.购置住房证明
E.随行家属配偶、子女关系证明
(4)填写《台湾居民多次入出境签注申请表和《台湾居民暂住申请表;
(5)提交市台办出具的证明。
(三)在我市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遗失、损坏、失效,向所在地公安分局派出所报失,凭公安分局证明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领赴港澳证件,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实后,发给申请人一次出境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遗失证明。
(四)暂住和定居。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应当按照户口管理规定,办理暂住登记。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机关、团体及其他机构内住宿的,应当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住在亲友家的,由本人或者亲友在二十四小时内(农村可在七十二小时内)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办理暂住登记。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需在大陆居留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当地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暂住证。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五)违法处罚。
不办理暂住登记或者暂住证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处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的裁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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