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若卖方未能按照约定交付房屋,此类行为不构成欺诈,而是构成了违约。在此情况下,买方有权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提示双方对于该合约的最后履行期限进行商议并重新约定,同时催促卖方尽快履行该项合约义务。若买方以书面形式催告卖方超过三个月仍未得到有效回应,买方则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作为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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