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跨行政区域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非法集资人为单位的,由其登记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人为个人的,由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认定。非法集资行为发生地、集资资产所在地以及集资参与人所在地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应当配合调查认定工作。
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推动企业入网
(一)积极动员企业入网。通过召开推广大会、发放推广资料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企业入网的宣传动员的工作。积极鼓励和动员适合入网的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出口免验产品、省级名牌产品率先入网。对重点企业,要主动上门讲解,消除企业顾虑。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签约、赋码、购标、用码、监管码供应等各个环节遇到的困难。
(二)分批公布入网产品目录,逐步扩大范围。目录由总局电子监管网推广工作小组提出,报总局领导批准后发布。在食品、建材、农资类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中,首批选择100种产品,纳入电子监管网管理。在此基础上,逐步在量大面广、符合标准、保证质量的产品中推广应用电子监管网。对于目录内的产品,要采取有效措施,落实配套政策,争取全部按时入网。对于目录外的产品,可以根据企业需要,随时组织入网。
(三)出台入网产品鼓励措施。充分发挥电子监管网的作用,加大对入网产品的打假保护力度。将电子监管记录情况,作为产品申报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出口免验产品、省级品牌产品的重要参考。对当年电子监管网记录良好的入网产品,可以减少日常监管频次,优先推荐申请各种质量奖励。对当年电子监管网记录良好的企业,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资质年审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简化程序。加强对入网产品生产企业的服务,帮助企业建立质量、计量、标准化体系。
(四)努力提高入网产品的声誉。积极引导舆论,提高公众对入网产品的信赖程度。增强公众对入网产品的良好消费体验,使入网产品成为消费者的购物首选。充分发挥电子监管网在商品查验中的优势,使其成为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的重要手段,使入网产品成为商家的进货重点。
(五)严格入网产品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做好入网产品服务和监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入网产品的质量。对于有不良电子监管记录的产品,要加强监督抽查和执法力度,做好处理整改工作。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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