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中的男女分手后,男方对女方的消费谁承担
时间:2024-05-22 14:48:32 28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恋爱中的男女分手后,男方对女方的消费谁承担

一、尽管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但我们并不具备向对方追讨这部分花费的权利。

当情侣之间共同进行吃喝玩乐等娱乐活动所产生的开销,被视为正常的日常消费支出;就如同您邀请朋友共进晚餐以及畅饮美酒时,您无法期待朋友为这些费用进行偿还一样,同样地,在爱情关系中,对于双方共同消费的支出,我们亦不应奢求对方承担偿还责任。

除此之外,若您为对方购买衣物、手机等贵重物品,这类行为可被认定为自愿的赠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一旦赠与行为确立且完成,便不可被撤销,因此,这部分财物亦无法索回。

二、然而,如果对方出于自愿,愿意对这些开销进行偿付或者以此作为结束恋爱关系的交换条件,那么这样的做法也是合法可行的。

只要是基于对方自愿的意愿,法律对此将不予干涉和限制。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二、我送女朋友车分手了可以要回来吗

在恋人关系存续期间,财物赠予所引发的纠纷可谓屡见不鲜,解决这一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如果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恋人间的借贷关系,则应当予以偿还;其次,如果涉及到赠与行为,则需要结合物品价值的大小以及其赠送的目的或者附加条件来进行综合评估;最后,对于恋爱或订婚阶段中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贵重物品(如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及高档衣物等)以及一定数量的现金(如见面礼、叩头礼等),通常情况下应当予以归还。

原因在于这些贵重物品或现金是建立在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之上的,并且以双方结婚为前提。

一旦这种关系不再存在,赠送方失去了赠送的基础,接受方继续持有这些物品便构成不当得利,因此应当予以返还。

若原物已无法找到,或者接收方无力偿还,则可以通过折价赔偿或者不予返还的方式处理。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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