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去世继承人能否继承股东资格
股东死亡后,继承人不一定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股权继承是指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行使股东权利的制度。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股东资格由其继承,股东人数迅速增加,且每个继承人的经营理念可能差异较大,会导致经营决策、公司治理上的不顺,甚至形成公司治理僵局。如果死亡股东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其股权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继承中再引入转继承、代位继承等问题,则股权分配、公司治理问题将更加复杂。
因此,法律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只能合理限制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即股权中的身份权,但是不能限制继承人获得与股权价值相对应的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股东死亡如何继承股权
如果有限公司章程作出禁止股权继承的,则在股东去世后,其继承人只能通过转让股权来实现财产继承。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遵循公司法的一般规定,为保障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转让股份前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公司股东过半数同意,但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股权继承中,如果继承人连同股东资格一并继承,实际上继承的是对公司的控制权,这有可能影响部分群体的利益,导致矛盾冲突。此外由于继承人的经验、能力、人品无法得到保证,老股东一般不愿意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由此在股权继承问题上,保护继承权,允许继承人获得股东资格,势必与保护公司的人合性之间形成一种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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