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可以委托。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可以委托主要是因为:
1、意思自治是民事活动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在法律法规无特别规定的情况,遵守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是现代民事活动的基本精神。除非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外,民事主体均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自由,也即可以对保证合同进行委托。同时,《民法典》对于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在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一、担保人有什么好处
根据相关的法律的规定,在保证合同之中,当债务到期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予以偿还。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它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公民的一种特殊形态。因此作为保证人的公民,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充当保证人的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充当保证人。而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它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国家机关在接受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提供的贷款的过程中,并经国务院批准后可以作为保证人。其它情况下不允许作为保证人。
二、分公司超出总公司的授权范围为他人签订保证合同的,该保证合同无效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需要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总公司没有授权而分公司擅自对外签订保证合同的,保证合同无效,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债务人、保证人(分公司)、债权人应当按照过错原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分公司的赔偿责任由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
对外保证经过总公司的书面授权的,保证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总公司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的,应当由分公司承担全部保证合同的保证责任。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的全部债务的,由总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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