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大公馆袁家岗76号李学明问:我们原来住的是单位的职工楼。两年前,该楼陆续被职工买断产权,成为职工的房产。单位将楼顶位置出租出去,为商家作大幅面的宣传广告,以此盈利。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有权禁止在楼顶打广告?
主持律师张明杰: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房屋的楼顶属于公用区域,房屋被职工购买后,其公用部分应为所有权人共有,单位出租该公用区域应当经所有权人的同意。但若单位出租楼顶在先,卖房在后,依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承租该楼顶作户外广告的商家有权要求继续按原租赁协议履行,职工不能因所有权的改变为由禁止楼顶打广告。但楼顶作为共同共有部分,各共有人有权分享出租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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