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具体涵盖了哪些方面的内容和条款
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列条款:
1.寄存人和保管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保管物品的详细名称;
3.保管物品的规格、型号;
4.保管物品的数量、质量;
5.保管的方法及场所;
6.保管的手续(主要指存、领手续);
7.验收的方法;
8.损耗标准及损耗的处理;
9.费用的负担和结算方法;
10.违约责任;
11.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12.其他要约定的事项。
二、保管合同中寄存人要履行的义务是哪些
保管合同中寄存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1.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有偿的保管合同,寄存人(委托人)按规定向保管人支付一定的费用,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保管人收取了保管费,才能依约履行保管义务,因此,按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是寄存人(委托人)的基本义务。
2.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寄存人(委托人)保管物品,委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的物品,是保管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不交付保管物品,保管合同不成立。
3.向保管人说明保管物的瑕疵。
4.必要的声明和告知义务。寄存人(委托人)寄存的物品中有贵重物品或危险物品,应告知保管人,保管人按照寄存人的声明或告知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寄存人(委托人)未尽声明或告知义务造成物品或者第三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有何区别和联系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但也有下列几点区别:
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仓储是有偿的。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而仓储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仓库营业人。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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