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和平解决方案。
当涉及到医疗纠纷时,作为患者的一方以及医院都应当以平等、自愿为原则,竭诚商议、深入沟通,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出明确、具体的和解协议。
经过双方共同认可,拟定的和解协议将具有法律效应,得到有效执行与承认。
2.调解制度。
当存在明确的医疗过失行为且符合一定条件时,医疗主管机关有权接受涉及该医疗过失的争议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对医疗责任赔偿问题进行调解工作。
如经过调解,争议双方就赔偿金额问题得以达成共识,相关机构将会出具调解书,待双方严格遵守;
若调解无果或在签下调解书之后有其中任何一方反悔,则医疗主管机关将结束调解工作。
3.法律诉讼途径。
在进入正式的法律诉讼程序之前,当事各方均可自行选择是否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或是医疗过错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工作由相关的医学会负责完成,而医疗过错鉴定则交由第三方司法鉴定中心负责进行。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鉴定工作本身而言并不视为法律诉讼必须经历的前置阶段。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
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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