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施工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施工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发包人不得将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分割成若干部分发包给若干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给第三人。第三人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分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单独分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分包商将承包工程分包出去。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勘察设计合同内容]
勘察设计合同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含概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等配合条件。
[施工合同内容]
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工期、中间交接工程的开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设备供应责任等,拨付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修期、双方相互配合等。
[工程监理]
建设工程受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签订书面监理合同。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依照本法委托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作业检查]
发包人可以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随时检查作业进度和质量。在隐蔽工程隐蔽前,承包人应通知发包人进行检查。发包人未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建设工程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按照国家颁发的施工图纸和说明书、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管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勘察设计人职责]
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或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设计人应继续改进勘察设计,减免勘察设计费,赔偿损失。
[建设单位的责任]
由于施工人员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修复、返工、改建。经修理、返工、改建逾期交货的,由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的责任]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和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发包人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暂停或延期的,发包人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并赔偿承包人因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转移、工程积压等造成的损失和实际费用材料和组件。
[发包人的责任]
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不准确的资料,或者逾期不提供勘察设计所需的工作条件,造成勘察设计返工、停工或者修改的,发包人应当依法支付额外费用测量员和设计人员所消耗的实际工作量。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依法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或者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但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按照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格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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