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条件及注意事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1个月后,职工和退休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男性累计满30年、女性累计满25年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不满本条规定年限的,退休时由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按规定一次性补足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对职工、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自付。
(二)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根据医疗机构等级,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下列比例支付,
退休人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的比例为职工个人自付比例的80%:
1.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8%,职工个人自付12%;
2.二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5%,职工个人自付15%;
3.三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支付82%,职工个人自付18%。
(三)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确定。
二、申领程序及所需资料
(一)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两定机构月度结算)
1.办事程序:
(1)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个人帐户费用报销程序:
1)每月10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月费用,提供《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申报表》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申报表》。保存门诊处方、购药明细及结算发票备查。并于10日前在华南结算系统中进行费用交接汇总,将系统数据提交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医保中心审核科。
3)审核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2)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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