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女儿失去父母后,抚养责任由谁承担?
时间:2023-07-05 19:32:43 18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非婚生女儿的父母双亡,由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祖父母、兄弟姐妹抚养。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有义务抚养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和孙子,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有义务抚养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包括男女双方未婚所生的子女或者已有婚姻关系的男或者女与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发生性行为致孕所生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给谁抚养

我们知道,对于未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双方自由协商。那么,如果未婚生子分手后孩子归谁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同居期间生下的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原则上男女双方协商,由谁抚养。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判决。不抚养方承担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法院在作出判决时,2周岁以下的孩子原则上都会判给女方。除非男方家庭条件非常优越,明显好过对方,可以给孩子更好的生活条件;而女方又明显不适合带孩子,比如有疾病、经济条件不佳等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抚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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