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对于女性群体予以特别照顾和呵护的考虑,普遍原则上规定,夫妻一方在妻子处于孕期、分娩完毕后一年间或者终止妊娠满六个月之内,应当禁止其丈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申请。
然而,在特定条件之下,婚姻关系仍可在上述期限内解除:(1)若女方主动表达出离婚意愿,则婚姻关系方能得到解除;
(2)当人民法院认定确实有必要接受和审理男方关于离婚的诉求时,例如女性在结婚之后所怀胎生育的子女系在其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男子所生育,在此种情况下,亦可准许解除这段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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