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二十五条;
3、《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0号)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
4、《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批准(属于在长江河道采砂的,上报省水利厅审批)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条件
1、符合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采砂实施方案;
2、符合规定的作业方式;
3、符合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及其采砂功率的控制要求,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4、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
5、没有非法采砂记录。
审批时限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属于在长江河道采砂的,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1、河道采砂申请书(区水务局盖章后上报)原件一式两份(拟留);
2、申请人法定明材料1套:含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一份(拟留),经办人身份证(核原件,留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一份(拟留);
3、招标或者拍卖取得的采砂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一式一套(拟留);
4、采砂船舶、机具的有关证书复印件一式一套;
5、河道采砂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1套(审原件,留复印件1套)。
颁发证件名称及法律效力:《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承办机构: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处;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B1窗口;
联系电话:027-65770121。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1、市水务局监察室、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11号,投诉电话:027-82853110;
2、市长热线、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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