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4、《武汉市防洪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
审批流程:受理→审核→批准(属于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权限的,上报省水利厅审批)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审批条件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2、符合防洪要求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
3、符合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工程运行要求。
审批时限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方案审查阶段
1、涉河项目建设方案许可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拟留);申请人(建设单位)明、经办人身份证明(核原件,拟留复印件两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拟留);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发改委立项(核准制)或项目建议书(备案制)许可文件、国土规划红线或初步选址文件、涉及岸线使用的应提供省政府或港航部门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部分涉及化工等污染、安全等建筑物应出具安全、环保等部门批复)原件一式两份(拟留);
3、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可研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涉河部分)原件一式两份(拟留);
4、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和报告修改说明原件一式两份(拟留);
5、涉及入河排污口的应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一式两份(拟留);
6、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提供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原件一式两份(拟留)。
二、开工阶段
1、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开工建设许可申请文件原件一式两份(拟留);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原件一式两份(拟留);经办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两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拟留);
2、项目建设方案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一式两份(拟留);
3、建设项目涉河部分施工图及设计文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名单复印件一式两份(拟留);
4、施工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汛期需要施工的应提供防汛应急预案复印件一式两份(拟留);
5、根据建设方案批复要求,需要编制防洪补救工程专项设计的,还应提供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防洪补救工程专项设计及审查意见,补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原件一式两份(拟留)。
三、地质勘探阶段
1、河道管理范围内实施地质勘探施工申请文件原件一式两份(拟留);建设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原件一式两份(拟留);经办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两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拟留);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发改委立项(核准制)或项目建议书(备案制)许可文件、国土规划红线或初步选址文件、涉及岸线使用的应提供省政府或港航部门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原件一式两份(拟留);
3、地质勘探钻孔平面布置图和钻孔一览表;施钻和封孔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复印件一式两份(拟留);
4、建设和施工单位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勘探单位的资质证书原件一式两份(拟留)。
四、地下工程和桩基施工阶段
1、河道堤防管理范围内地下基础和桩基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文件;建设和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原件一式两份(拟留);经办人身份证明(核原件,留复印件两份)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式两份(拟留);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发改委立项(核准制)或项目建议书(备案制)许可文件、国土规划红线或初步选址文件)原件一式两份(拟留);
3、审查通过并修改完善后的《项目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和报告修改说明原件一式两份(拟留);
4、项目施工方案、施工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和施工单位行政和技术责任人复印件一式两份(拟留);
5、施工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汛期需要施工的应提供防汛应急预案复印件一式两份(拟留)。
颁发证件名称及法律效力: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为长期或限期。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承办机构:市水务局行政审批处;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17号市民之家B1窗口;
联系电话:027-65770121。
监督投诉机构及投诉电话
1、市水务局监察室、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11号,投诉电话:027-82853110;
2、市长热线、市行政投诉中心投诉电话:027-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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