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女因不满父母将遗产均留给其亲生女,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近日,门头沟法院审结此案,判决支持了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
苑某、宋某夫妇于1957年收养一女苑甲,又于1972年生育一女苑乙。2001年,宋某因病死亡,其遗产未进行分割。2008年1月,苑某因病死亡。其死亡时,遗留存款9.8万余元,其原工作单位发放了抚恤金4万余元,丧葬费800元。存款及抚恤金、丧葬费均由苑乙保管。为此,苑甲诉至本院,要求依法继承宋某、苑某的遗产。
审理中,苑乙提出其父苑某分别于1993年、2004年留有两份自书遗嘱,遗嘱载明宋某、苑某的财产全部归其继承,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且其为父亲支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用3万余元,要求苑甲共同分担。
经审查,1993年的遗嘱没有宋某的签字,该份遗嘱的部分内容侵犯了宋某的合法权益,属部分有效的遗嘱。宋某死亡后,其遗产未发生继承,应视为苑某和两个女儿共有。苑某于2004年所立遗嘱部分内容,侵犯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亦属部分有效的遗嘱。两份遗嘱的无效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和共有原则分别处理。
据此,宋某的遗产应由苑某、苑甲、苑乙共同继承。苑某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加上其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依其遗嘱由苑乙继承。抚恤金由各有权继承人共同享有,医疗费和丧葬费用按照当事人的意见先行从抚恤金和丧葬费中扣除。最终,法院判定苑乙给付苑甲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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