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10时许,**氮肥厂碳氨分厂工人在清理4个造气废水循环池时,工人郭*福、张*田打开外排阀门,用水冲洗,将池内储存的近1000立方米夹杂大量粉煤灰的造气废水直接排入榆溪河。废水随后流入无定河,致使米脂县自来水厂两个取水井、绥德县自来水厂4个取水井停止取水50个小时以上。
榆林市政府对监管不力的市环保局、石化局以及未按要求上报信息的米脂、绥德两县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11名责任人进行了责任追究:榆林氮肥厂车间主任、工段长郭*伏因安排水泵工排放工业废水,一级水泵工张*田因执行错误指令,均承担直接责任,被刑事拘留。
同时,对氮肥厂厂长、党委书记吴*东“责令辞职”;对企业承包人赵*新建议给予留厂观看一年,党内警告处分;对分管副厂长吴*赦“责令辞职”;对榆林市石化局副调研员、安全科科长邱*国,建议给予诫勉谈话;对榆林市榆阳区环保局监察大队大队长曹-勋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米脂县县长助理冯*林建议给予警示提醒;对米脂县**水公司副经理赵*刚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绥德县副县长建议给予警示提醒;对绥德县**水公司生产股股长高-伟,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全文47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