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省外户口迁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1)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5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落户。迁户相关材料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
(二)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证明
(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和本市登记的《省》。
(四)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具有高中学历、普通或初级技能职业资格的,在本市有合法稳定就业,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满2年,并且本人或配偶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在合法稳定住所地申请登记。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可自行选择迁入工作单位集体户、工作单位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或投靠城镇范围内同意被投靠的亲友处。
2、省内户口迁入宁波
(1)现户口在省内且登记满5年的(本市登记满3年的),在市区城镇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提供相关证明即可在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落户。
(一)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配偶、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结婚证和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现户口登记在省外,出生登记在本市的,且在市区城镇范围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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