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如下: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组织及其产生方式、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
一、股东会除法定的10项职权以外的职权;
二、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三、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
四、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的办法;
五、董事的任期,但最长不能超三年;
六、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但一人一票制除外;
七、执行董事职权;
八、董事会职权;
九、监事、监事会除法定的6项职权以外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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