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及房产分割问题时,陈-娟主张将该房屋目前的价值减掉15万元首付款及周-浩独自支付的7万元贷款,剩余价值38万元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周-浩必须支付其19万元的房款。
周-浩则认为,该房产是自己的婚前个人所购,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升值与陈-娟无关,因此不同意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此房屋为周-浩婚前个人财产,不因结婚而自动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周-浩和陈-娟在婚后也没有就该房屋的所有权达成新的约定。当婚姻关系不再存续时,陈-娟拥有的权利仅是偿还的购房贷款的原价及利息的返还,而不能对婚前按揭房升值产生的孳息主张权利。因此,法院驳回了陈-娟的诉求。(以上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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