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至2004年7月,朱某、孔某等35名犯罪嫌疑人以高息诱使35家受害单位将资金存入指定银行,然后与银行主要负责人勾结,将受害单位存款转移,非法占为己有,共作案70余起,涉案金额近12亿元。案发前,朱某、孔某等9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潜逃境外。2004年8月3日,公安部对朱某、孔某发布B级通缉令;同年12月,国际刑警组织对朱某、孔某发布红色通报。在公安部与山西公安机关不懈努力下,至猎狐2014专项行动开展前,该系列案件的6名外逃犯罪嫌疑人先后被缉捕归案。在强大缉捕攻势下,经公安部猎狐2014行动办工作人员耐心细致规劝,2014年8月3日,在我驻柬埔寨使馆协助下,朱某、孔某回到国内,向公安机关自首。
一、变造票据
变造票据是指没有改变票据权限的人非法改变除签章以外记载事项的行为。变造是对真实、有效的票据内容的改变。具体地说就是变更票据上他人记载的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付款人名称、付款地点和付款日期等记载内容。
实践中,变更票据金额的方式最为常见,一般是将银行承兑汇票的金额由小变大,变造的具体方法有加零和改写.
二、伪造票据
伪造票据是指票据上记载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签章并制作票据的行为。伪造可能发生在票据行为的各个环节,包括出票、背书、承兑等环节。印章的来源,有私刻的假印章,也有偷盗的真印章。
伪造有两种情况:一是在真实的票据用纸上伪造出票人签章并实施出票行为;二是在真实有效的票据上伪造背书人、承兑人签章并实施背书、承兑等行为。伪造票据多伴有变造行为。如对银行承兑汇票票号的变造。
三、仿制票据
仿制是指对真实、有效的票据或票据用纸的外观形式进行非法模仿制作的行为。仿制票据行为有两个特点:一是行为人没有票据的印制权;二是行为人以真实的票据用纸或有效票据为蓝本实施仿制行为。使用仿制票据进行诈骗必须首先伪造出票人签章、实施出票行为,故使用仿制票据必然是使用伪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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