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时效
时间:2023-03-15 17:31:11 9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普通诉讼时效作为依法得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如下法律特点,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事实:

1.普通诉讼时效具有严格的法律强制性。即有关普通诉讼时效的民事法律规范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其内容(时效期间长度、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一经法律规定,当事人就必须遵守执行,当事人不得以其意思排斥普通诉讼时效规定的适用,协议变更法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制度的内容或者约定预先放弃时效利益等均为法律所禁止。

2.普通诉讼时效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以法定的事实状态--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故不同民事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3.普通诉讼时效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消灭了权利人的胜诉权,故区别于以当事人取得民事权利为后果的取得时效和消灭实体为法律后果的除斥期间。

一、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与联系

第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第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第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二、行政诉讼时效届满会消灭实体权利吗

行政诉讼时效届满不会消灭实体权利。也就是说诉讼时效届满,导致权利人胜诉权消失,人民法院不再强制保护。但是,权利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的实体权利仍然存在。因此,如果义务人在诉讼时效届满后自愿向权利人履行义务,权利人仍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而且,基于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存在,人民法院不支持义务人在自愿履行义务后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实体权利本身因其他原因被消灭,履行义务的义务人可以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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