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审核工作程序
时间:2023-05-02 20:42:17 19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发行部门:北京发行编号:编者按: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市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北京证监局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授权职责和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的内部工作程序,制定了《北京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审核工作程序》,这不仅是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事后审查的文本,也是审查人员的操作指南。《工作程序》作为监管部门规范化、规范化工作的一种模式,确定了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信息披露监管审查的工作标准,同时明确了上市公司的监管重点,这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水平,提高监管工作的透明度,使广大投资者建立起对市场规范的信心。在一定意义上,这种监督模式和经验值得借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定期报告)审核是上市公司年报、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后的一项事后审核和监督工作,中国证监会有关工作安排和北京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内部工作程序。对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查是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其他监管事项的基础性工作。本规定是对上市公司定期报告进行事后审查的规范性文本,也是对审查人员的操作指导。1、在准备阶段,本阶段工作的重点是在掌握相关规定和评审要求的前提下,由专职人员收集相关信息,(一)向辖区内的上市公司发出通知,明确定期报告的要求,并规定,按照管理量化、规范化的监管思路,审计报告全文和审计报告原件一式两份,在定期报告发布当日连同定期报告光盘一并报送本所上市公司监管部门(二)对个人负责,由主任下达任务单,确定审核人,本研究的主要内容是:(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条例》《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第3号:中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与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和格式的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准则》、《关于上市公司发布澄清公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性意见》及相关规定的答复1-4号其他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关于今年定期报告披露要求的通知》;上市部关于本年度报告后审有关事项的通知等。主要审查内容:(1)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运行情况(2)公司资产安全情况(3)资产负债重组情况(4)控制权变更/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情况(5)募集资金使用情况(6)重要关联交易情况(7)担保事项(8)诉讼事项(9)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主要风险因素(4)审核员收集相关信息,了解公司定期报告的发表日期,了解公司是否存在预亏/预警,是否有公司申请延期发布年度报告,是否批准。2、审议阶段这一阶段的重点是审议上市公司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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