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在签订合同时所设置的违约金上限原则上不能超出实际损失的30%。然而,若出现违约金设定过高或过低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调整,以达到公平公正的结果。根据我国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严谨明确地规定:若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当事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则当事人有权向法院申请裁定予以适度提高;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过于高昂,远超实际损失,当事人同样有权利向法院申请裁定适当降低。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违约金作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一旦发生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的预估,其数额并不可能与实际损失完全吻合。因此,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法官享有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制度,除了能够为当事人带来心理压力之外,还能够有效避免违约后损失计算的繁琐以及当事人举证证明损失大小的困难,使得当事人能够快速准确地确定自身应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当事人希望法院提高违约金额,或者认为违约金过高时,他们必须承担起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但是违约金是当事人双方在订约时对一方违约后可能造成的损失的一种预先估算,与违约后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规定预定违约金,除了给当事人施加心理压力外,也避免了违约后损失计算的麻烦和当事人证明损失大小的麻烦,使当事人能迅速确定自己应当承担的具体责任。因此,当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违约金额、或者当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则需承担证明损失大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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