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主体
时间:2023-03-12 18:31:06 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

1、侮辱、诽谤罪;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3、虐待罪;

4、侵占罪。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和情节轻微,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轻刑罚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

1、故意伤害罪;

2、非法侵入住宅罪

3、侵犯通信自由罪;

4、重婚罪;

5、遗弃罪;

6、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7、侵犯知识产权罪;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已经书面作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该类自诉案件需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案件为前提。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不是自诉案件

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能属于自诉案件。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自诉案件包括三大类: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侮辱、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故意毁坏财物罪不属于第一类自诉案件,但是有可能符合第二和第三类自诉案件。即(1)属于轻微刑事案件;(2)或者被害人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但是公安机关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也可以自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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