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已故的人无法享有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是依附于权利主体的,当权利主体已不存在时,相应的继承权便会消失。但生存的继承人仍然享有继承权。对于已经死亡的人的继承份额,民法典规定了代位继承。
在我国,已故的人无法享有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是依附于权利主体的,当权利主体已不存在时,相应的继承权便会消失。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此时生存的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对于已经死亡的人的继承份额,民法典规定了代位继承。
无 法 享 有 继 承 权 的 人 : 被 继 承 人 死 亡 之 时 开 始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故意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时,将丧失继承权。然而,如果继承人实施的是普通遗弃行为,且情节不严重,那么继承人仍然可以继续继承财产。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十条规定,遗产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被继承人如果有父母,那么在父母早已死亡的情况下,被继承人仍然享有继承权。
继承权是依附于权利主体的,当权利主体已不存在时,相应的继承权便会消失。但民法典也规定了代位继承,如果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或者故意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时,将丧失继承权。不过,如果继承人实施的是普通遗弃行为,且情节不严重,那么继承人仍然可以继续继承财产。另外,遗产的继承顺序为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被继承人如果有父母,那么在父母早已死亡的情况下,被继承人仍然享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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