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的配偶、子女和父母都有继承权。如果有遗嘱,没有遗嘱就是合法继承。继承按下列顺序进行:一、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的继承人不继承。第一顺序没有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都有继承权。
财产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为: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理解时应注意:
(1)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丧失继承权;
(2)过失行为或意外事件导致被继承人死亡的,不丧失继承权;
(3)不以剥夺生命为目的的故意伤害行为等,不丧失继承权;
(4)只丧失对被害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不丧失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理解时应注意:(1)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目的是争夺遗产,如为其他目的或动机,不丧失继承权;(2)杀害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不丧失继承权。
3、遗弃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理解时应注意:(1)被遗弃的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2)继承人须有尽扶养义务的能力;(3)虐待被继承人须具备情节严重,才丧失继承权。司法实践中,一般从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社会影响等方面来认定情节是否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理解时应注意:(1)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须是法定继承人实施,如果是非法定继承人实施的,则不能剥夺其继承权;(2)须情节严重。司法实践中,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情节严重。
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可发生于继承开始后,也可发生在继承开始前。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对特定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丧失,仅对特定被继承人发生效力,但根据规定,继承权的丧失对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发生效力,即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不过这个问题在理论上有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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