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告失踪公告的内容有哪些
1.宣告失踪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失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以及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
2.公告还应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3.宣告失踪的公告旨在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寻求可能的知情人士提供失踪人的线索,同时也为失踪人本人提供一个提出异议的机会。
二、申请失踪宣告条件
申请失踪宣告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必须有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1)所谓下落不明,是指公民最后离开自己住所或居所地后,去向不明,与任何人都无联系,杳无音讯。
(2)认定公民下落不明的起算时间,应当从公民离开自己的最后住所地或居所地之日起,连续计算满2年,中间不能间断。
(3)如有间断,应从最后一次出走或最后一次来信时计算。
(4)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5)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登报寻找失踪人的,从登报之日起计算。
2.必须是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利害关系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
(1)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与下落不明的公民有人身关系或者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2)包括失踪公民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弟姐妹以及其他与之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如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3.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申请书应写明失踪的事实、时间和申请人的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
三、失踪公告期与法律效力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1)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2)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3)宣告失踪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失踪人的财产将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4)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如果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2.这一公告期的设立,旨在给予失踪人和知晓失踪人行踪的人一个提异议的机会,避免利害关系人恶意申请宣告失踪,损害被宣告人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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