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什么是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企业公司制改造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将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目前,企业公司制改造有两种改制方式:一是企业依据(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公司(包括企业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招募他人人股而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是企业依据《公司法》部分改造为公司。由此签订的合同称为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因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产生的纠纷称为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二、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
处理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第18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2条、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7条及《公司法》。人民法院在确认企业改制合同效力时,采取慎重原则。对当事人围绕企业改制所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外,原则上确认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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