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他人发表的作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不构成侵权:
1、引用的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作品或解释问题;
2、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这主要是引用适量的问题;
3、引用作品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这里主要是指作品的风格、意图和表现手法,不能任意歪曲、篡改、分割原作品,并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在作品中注明作者的姓名和名称。
知识产权侵权如何申诉
1、如果因商品商标权而受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处理,申诉时至少需要提供以下凭证中的一项:
(1)投诉撤销书:
被投诉人可与投诉人联系协商,向其解释进货渠道。若双方达成谅解,则可请投诉人出具投诉撤销书,说明此项投诉撤销;
(2)进货凭证:
如果被投诉人商品是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货的,可提供进货凭证。但只有发票等可被证实的进货凭证方才有效,收据和购买小票都是无效的;
(3)授权凭证:
如果被投诉人有该品牌的授权,可提供授权凭证,比如经销协议、品牌授权协议等。
2、如果因专利侵权而受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处理,申诉时至少需要提供以下凭证中的一项:
(1)专利权证:
如果被投诉人拥有所售商品的专利权,可以提供专利权证书进行申诉;
(2)向投诉方进货的凭证:
如果所售商品是向投诉人即专利权人进货的,可以提供进货凭证进行申诉。但只有发票等可被证实的进货凭证方才有效,收据和购买小票都是无效的;
(3)投诉方专利权存在问题的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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