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宅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而导致退房时的赔偿责任及其违约金的衡量标准,通常应遵循一个原则,即违约金的设订应当与其所产生的潜在损害相称。1.若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过高(即高于实际可能产生的损失总额的30%),人民法院有权在被告提出降低违约金的申请时,依据案件的具体情节对违约金的额度进行调整;2.同理,若合同中规定的违约金过低(即低于实际可能产生的损失总额的30%),原告亦有权利向法院请求提高违约金的额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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