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湖南籍男子,驾车自湖南省长沙市流窜至三门峡市,沿途使用车载充电设备、车载信号收发设备、笔记本电脑等作案工具,向沿途手机号码发送诈骗短信息。4月21日,据了解: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谢某永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宋某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相关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13年3月12日13时许,三门峡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民警在三门峡市区发现一辆车牌号为粤B2**40的银灰色别克凯越型轿车行迹可疑,且该车副驾驶窗外安放一黑色疑似信号接收设备,遂依法对该车进行检查。民警发现在嫌疑车内有车载充电设备、笔记本电脑等物品,并发现驾驶该车的两名男子通过使用笔记本电脑、信号收集器等作案工具,在三门峡市区收集周边手机信号,继而使用短信群发器向所收集手机号码发送内容为:钱还没打吧,之前那个账号不能用了,请把那钱打到这个工行卡上账号:622202240800387**55,姓名:王X的短信,涉嫌实施诈骗犯罪。民警遂依法将车上乘员谢某永、宋某斌传讯至公安机关调查,并依法将作案工具等进行扣押。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3月2日起至案发,谢某永、宋某斌驾驶以谢某永名义租用的粤B2**40号轿车从湖南省长沙市到河南省郑州市、平顶山市、洛阳市、三门峡市等市区人员密集处,使用车载的手机信号收集设备、短信管理器等设备,收集周围手机信号,向周围手机群发诈骗短信。经司法鉴定,谢某永、宋某斌向不特定人群发送上述诈骗短信共计727782条。
三门峡中院刑一庭法官介绍:本案二被告人所使用的作案工具是伪基站,该设备是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非法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不特定用户手机发送短信息等功能,使用过程中会非法占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局部阻断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
三门峡市湖滨区法院认为:谢某永、宋某斌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谢某永、宋某斌在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其均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宋某斌不服提出上诉。
日前,三门峡市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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