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伪基站诈骗一般在五六个月之后判刑。
诈骗公私财物3千元以上(千元至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量刑视案件情况而定,如果主动认罪悔罪,积极配合调查退赃赔偿,是可以不起诉或免除处罚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骗公私财物达到上述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和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和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上述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理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利用伪基站发短信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关于办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擅自设置、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等相关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解释》明确了四种“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的情形。这四种情形分别是: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以下简称“黑广播”),非法使用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的;未经批准设置通信基站(以下简称“伪基站”),强行向不特定用户发送信息,非法使用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的;未经批准使用卫星无线电频率的;非法设置、使用无线电干扰器的。
《解释》规定了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定罪量刑标准。按照《解释》,使用“伪基站”发送诈骗、赌博、招嫖、木马病毒、钓鱼网站链接等违法犯罪信息,数量在五千条以上,或者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的;雇佣、指使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定人员使用“伪基站”的,可认定为“情节严重”。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使用“黑广播”“伪基站”,造成严重影响的;同时使用十个以上“黑广播”“伪基站”的,可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解释》明确,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三套以上或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情节严重”。
《解释》强调,负有无线电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有查禁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刑事责任;事先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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