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没有过错就不承担责任。在校外出事的,学校一般没有责任。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校应当怎样做好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确保校园的各种教育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对于存在的安全隐患做到及时排除。
第二,对学生进行安全和法治教育,提高学生自身安全意识。
第三,为避免人身损害赔偿事件的发生,学校要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即使发生事故,学校也有义务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害的学生,避免损失扩大。
第四,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应尽到更大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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