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是指劳动者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到的伤害,从这一基本概念判断,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因此受到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
对于“上下班途中”和“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含义,应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的上下班途中;二是这种伤害既可以是职工乘坐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也可以是职工因其他机动车肇事所致;三是此种事故伤害发生的区域范围应当包括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四是工伤认定以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事实为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关于“上下班途中事故“的规定仅限于“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未将上下班途中发生的其他事故纳入工伤范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其他事故伤害的,可以通过民事途径向责任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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