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当进行处理
时间:2024-01-01 00:44:38 71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怎样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当进行处理

行政诉讼中发生诉讼主体错误,法院应当提醒原告变更或者追加被告,原告同意的则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不适格怎么处理

行政诉讼中被告主体不适格的,法院需要告知当事人变更被告;如果原告拒绝变更被告的,则对于其诉讼请求法院应当驳回。

行政诉讼中适格的被告包括以下机关或组织:

一、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二、如果是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三、如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则这些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四、如果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诉讼被告不适格怎样处理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则法院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则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n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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