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谁是拆迁行政诉讼中正当的被告方主体
1.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利益的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2.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拆迁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如何计算?
1.直接起诉的期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2.对复议及对复议不服的起诉期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拆迁诉讼中拆迁人应提交的证据是什么?
1.拆除房屋许可证;
2.房屋拆迁公告;
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积查丈报告;
5.房屋拆迁赔偿协议;
6.向被拆迁人支付现金赔偿金、过渡期安置补助费、房屋搬迁费、电话迁移费等费用的凭证;
7.提供过渡期临时用房给被拆迁人的证据;
8.用以安置被拆迁人的房屋平面图、建筑面积竣工查丈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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