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诉讼时效的特点,一般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时间:2023-06-27 12:23:36 28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长期诉讼时效的特点

长期诉讼时效的特点如下:

1.其适用范围广泛,涉及到各类民事法律关系。

2.其时效期间是20年。

3.其适用前提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时开始计算,即使权利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亦只在20年内获取法律保护。这不同于以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作为适用前提的其他诉讼时效。

4.其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而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是,其他各种诉讼时效则可以适用有关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二、一般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

一般诉讼时效和最长诉讼时效的区别如下:

1.两者起算时间不同。前者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后者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关于时效中止的规定不同,前者可以中断和中止,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因不可抗拒力或其它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但是后者是不能适用中断和中止的。

3.时效期限不同。前者因不同的事件诉讼时效不同,比如说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为1年,债权债务的诉讼时效为2年。而后者的诉讼时效都是20年。

三、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适用情形

最长诉讼时效20年可适用于包括债权、合同、继承等各类民事关系在内的纠纷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诉讼时效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n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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