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离婚财产分割
时间:2023-06-24 11:43:51 14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涉外诉讼中的离婚,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外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办理离婚,不回中国。离婚案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办理离婚案件,不必回国。但当事人必须向法院出具委托书和意见书。委托书和意见书必须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由我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意见包括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要求离婚或者同意离婚的,还应当出具公证后有关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书面意见。

一、当一方在国外离婚程序怎样进行

一方在国外离婚的程序如下:

1、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夫妻一方在国外不能回国办理离婚手续的,无论是自愿离婚还是婚,都必须按照诉讼程序办理。要求离婚的一方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直接向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外一方可以委托国内律师出庭应诉。外国一方要求离婚的,也可以委托国内律师向居住在中国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启动离婚诉讼程序;

2、委托国内代理人,居住在国外的一方确实不能回国参加审判程序的,可以委托在中国的亲友或律师出庭应诉。外国一方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离婚意见书等。经当地公证机关、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

二、涉外离婚应该提交哪些证件?

在涉外离婚中,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一般最好是通过诉讼程序由我国法院作出判决的方式离婚。在起诉涉外离婚时,原告需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

1.身份证明;

2.结婚证;

3.护照(外籍人员需要经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在华居留证明;

5.民事起诉书;

6.授权委托书;

7.书面意见;

8.相关证据材料。以上4、5、6项文件:如原告不能到庭,应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直接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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