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是两者的性质以及内容不同,并且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这三个区别,要约在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合同后是受到法律的约束的,但是邀请并不受到法律的约束,一般情况是不需要承当法律责任的。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的性质不同。要约生效后应受到法律约束,要约邀请不具有约束力。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在一定时期内就要受到一定的约束,不得随意撤回和撤销。如果要约人违反了有效要约,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事实行为。这种行为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即使他人作出承诺,也不能因此使合同成立。要约邀请人撤回邀请,一般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内容不同。要约是要约人发出的希望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它包括了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仅仅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它并不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三)当事人的主观愿望不同。要约人发出要约的主观愿望是希望和相对人订立合同;而要约邀请的当事人主观上只是希望别人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邀请,订立合同的愿望并不十分明确。
一、合同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合同订立方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的定义及构成要件】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四百七十三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二、要约有效的条件
要约通常都具有特定的形式和内容,一项要约要发生法律效力,则必须具备特定的有效要件:
(一)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
(四)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和完整。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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