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商标与著作权效力冲突?
时间:2024-01-02 21:34:06 7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有什么商标与著作权效力冲突?

1、商标权与版权同属知识产权,但受不同的法律保护,保护的客体不尽相同,并不具有对等性。

2、作品在创作完成进即具有著作权(版权),不要求必须进行著作权登记。然而,进行著作权登记有利于作品保护,有利于对作品进行所有权归属举证。

3、商标仅在注册的商品或类似商品范围内受商标法保护,不能排除他人在其它不相同或不类似类别的商品上进行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著作权登记的作品有利于著作权所有者以享有的在先版著作权益对他人商标申请提起异议、宣告无效等。

4、同样地,若以他人作品进行商标注册申请,将可能面临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的风险。

5、《商标法》第32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6、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系争商标应当不予核准注册或者予以撤销。

二、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怎么处理?

相对于商标权,著作权具有在先性。如果著作权人认为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是从其作品直接或间接而来,并未经其许可,著作权人就可以要求商标权人停止使用该商标;同时,如果商标权人的注册合法,商标权人就可以在商标主管机关未撤销其注册商标之前继续使用该商标。这样,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就不可避免。

《商标法》明文规定保护合法的在先权利,如果通过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包括著作权取得商标注册,商标主管机关应撤销该注册商标,但《著作权法》却没有相应的规定。从立法上和实践中妥善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是非常必要的。目前,也不乏著作权和商标权冲突的事例。一般来说,在保护在先著作权的同时,应当注意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利,具体处理方式,可以在实践中逐步探索,并上升到立法予以规范。

因此商标权和著作权在产生效力冲突时,主要还是依照著作权的在先性来确定的。因为商标一旦被设计出来如果没有去申请著作权的保护,那么也有可能面临被著作权设计侵权的问题,但是商标如果不去申请商标权的保护,那么商标也有可能被商标侵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和核准  第三十三条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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