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医疗纠纷和病历真实性认定的特殊性,在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从庭审程序前、庭审程序中和庭审程序外对相关法律制度加以完善,提出六力模式,从宏观层面对当前病历真实性认定加以完善。
首先,完善病历证据的诉前保全。目前,虽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病历的封存程序。但现有的病历封存,仅由患方向医院提出封存要求,医患双方根据《条例》规定进行病历的确认、查验和封存,并无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并且封存后仍然由医院一方保管,极易引起患方合理怀疑。
建议患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前保全程序,由法院、患方、医方共同对全部病历进行查验、封存,并开列证据清单。病历证据的特殊封存与保全是保证病历真实性和证明力的前提,可以有效地避免患方合理怀疑。
其次,完善庭前病历证据交换。病历证据完整的交换和复制是实现医患双方平等诉权的前提基础。建议在证据交换中法院要求医院提供全部病历材料副本,并允许患方采用拍摄和移动介质复制等方式交换病历材料。
第三,探索具有专业医学知识的人参与庭审制度。病历真实性异议涉及到医学专业知识、法学知识等,引入具有医学专业知识的人就病历真实性问题提出专业意见,可以引导当事人从更加专业、理性的角度提出病历真实性异议,有助于法官克服专业知识盲区,便于全面、科学地认定病历的真实性。
第四,探索引入医学专家陪审员组成医疗纠纷合议庭制度。法官因其知识结构的局限性,可能会影响医疗纠纷的公正审理,若能由一组具有临床医学、医学伦理学、医院管理学知识背景和工作经验的医学专家陪审员,对病历真实性进行认定,一来可以弥补合议庭法官医学知识的局限,二来可以提升认定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五,加强法院裁判活动的说理力度。笔者认为,裁判说理应该体现在案件处理的各环节当中,法官需要对病历真实性证据的认定意见、处理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法规等方面加强说理。一方面,着重对认定过程和理由以及处理结果进行分析。另一方面,法官要在庭审活动中对当事人双方释法说理,增强司法公信力。
第六,充分发挥沟通联动机制的积极作用。病历瑕疵问题与医院管理漏洞有关,注重规范病历管理工作,从源头预防病历瑕疵的产生,有助于减少医疗纠纷中因病历瑕疵导致真实性异议。法院可以与相关医院建立长效联动机制。邀请医院人员旁听医疗案件审理,邀请医学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针对病历真实性问题发送司法建议等,从源头预防与末端治理两个方面积极发挥法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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