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非法使用未成年工
时间:2023-05-02 19:54:00 22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适用本规定:(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农民、城镇居民(以下简称个人)使用童工的;(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成年人、儿童从事童工劳动,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的;(三)职业介绍所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向未成年或者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介绍工作的;(四)单位或者个人为青少年、儿童从事童工行为出具虚假证明的。第三条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罚款标准为:(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处以600-1200元的罚款。

(2)利用童工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每名儿童罚款300-600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未成年人、儿童从事童工劳动,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处300-600元罚款。(4)为16岁以下儿童介绍工作的,每名儿童罚款600-1200元。第四条对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单位,罚款标准如下:

(一)对使用童工的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具体罚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2)职业介绍所或者其他单位为未成年或者不满16周岁的儿童介绍工作的,对每个儿童处以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3)为不满16周岁的童工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1500-3000元罚款。第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原罚款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三倍的罚款:(一)多次使用童工的(两次以上,下同);(二)使用或者使用一次以上的(三次以上,(下同)长期(三个月以上)童工;(3)多次或者一次引进一个以上童工;(4)多次出具虚假童工证明。二是用人单位非法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等级体力劳动,或者从事危险环境劳动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什么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限制人身自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或仅处以罚款。

第244-1条违反劳动管理规定,雇用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从事高空、堤防作业,或者从事爆炸、有毒等危险环境作业,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构成其他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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