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营利性和盈利性的区别:
二者的区别:营利须是经营状态下,是一种具体行为;盈利只是一种能力,不定是必须通过营业活动取得。
1、营利性:
商行为概念既包括任何主体从事的以盈利性营业为目的的客观商行为,也包括商主体从事的任何营业性活动,即主观商行为。例如,按照《日本民法典》的规定,商行为是一系列交易性活动的总称,其中不仅包括任何主体基于任何目的而从事的“绝对性商行为”,如证券交易与票据交易行为;而且包括商主体专为盈利性营业目的而从事的“营业性商行为”.如商业买卖、商业承揽、商业服务、商业运送、商事代理与居间、商事保险等;还包括“商人为其营业而进行的”“附属性商行为”,其范围包括商主体为从事营业而进行的一切附属性活动。
2、盈利性:流动性、风险性、盈利性三者之间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在财务工作中我们应认识到:要降低风险,提高流动性,往往会削弱盈利性;要提高盈利性,往往又不能保持较低的风险和较高的流动性。一般而言,企业要追求盈利能力的提高,就必须承担风险。如果不肯承担风险,企业将失去不断发展与进步的基本条件、企业理财的艺术就在于使“三性”得到最佳统一,达到资金总效用的最大化,即在保持适当的流动性、承担既定风险的条件下,争取收益最大化;或在满足流动性、收益一定的情况下,实现风险最小化。要使“三性”协调,有企业理财中应注意保持资产负债规模、期限结构的协调,同时注意企业产品处于不同生命周期时对
“三性”的要求。
二、公司法中公司的营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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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中,公司法分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和股份公司法,没有统一的公司概念。英美法系中的公司并非仅指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是商业公司,而非营利性的公司则相当于大陆法中非营利的社团法人。如英国的《伯尔门公司法》一书中说:“公司是依公司法的规定《美国标准公司法》给公司下的定义则是:而设立的经济组织体”。“公司是指受本法令管辖之营利公司。”我国公司法对司的界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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