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抚养与赡养
1、所包含范围不同;
2、涉及人群有所差异;抚养的主要对象为长辈对晚辈的养育与教育,如父母、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等对子女、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抚育。
在兄弟姐妹间,更侧重于互相扶持帮助,而非抚养。
3、含义不尽相同;抚养指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及相关权益进行合法的监管与保护。
而扶养则强调相互扶助的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如何确定继子有无赡养
若继子女与继父母存在供养行为,则视作亲子关系处理,继子女须承担赡养继父母的责任。
部分学者主张即使成年继子女实际供养了继父母,仍无法判定双方构成抚养关系,因为这超出了法律所限定的范畴。
若生父母再婚时子女已成年,那么成年继子女的照料行动在道义上无可厚非,然而他们未能从继父母处获得抚养和教育,并不满足拟制血亲的条件。
在此种情况下,继子女对于继父母的供养并非法定责任,不能据此判断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
一旦如此认定,将意味着双方建立起具有拟制血亲性质的亲子关系,而这种赡养义务将转变为法定责任。
显然,在这种情况下,成年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并不平衡,可能严重影响到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的实际赡养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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