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债务只起诉其中一人可以吗
在合伙企业中,当合伙企业欠下债务而未能偿还时,可以只起诉其中一个合伙人的,但实际操作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虽然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对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某个合伙人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或故意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等,债权人可以选择只起诉该合伙人。
2.在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更倾向于将全体合伙人列为共同被告,以确保债权得到充分保障。
二、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原则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这一原则体现了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优先顺序,即首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偿付。
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各合伙人需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一原则确保了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具有充分的保障。
三、什么是合伙企业及其特点
合伙企业是指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有收益,共担风险,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
1.共同出资:合伙人需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2.共同经营: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每个合伙人都有权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
3.共享收益:合伙企业的收益由全体合伙人共享,具体分配方式可在合伙协议中约定。
4.共担风险:合伙人需共同承担合伙企业的经营风险,包括债务风险。
5.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当合伙企业无法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承担全部债务。
1.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而有限合伙企业则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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