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不偿还债务的,只能起诉一个合伙人吗
合伙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应当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本条是对合伙企业债务清偿原则的规定
债务清偿是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合伙企业的债务意味着合伙企业正在经营业务金融危机引发的各种债务。合伙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债务,债务首先应当以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在合伙企业中,如果产生的债务大于企业的财产,则为合伙企业在破产的情况下,应追溯到合伙人的其他财产
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一个营利性组织,所有合伙人在其中签订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组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自然人通过签订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分担损益、分担风险的。一般来说,合伙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不缴纳所得税,但缴纳个人所得税。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普通合伙包括特殊普通合伙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企业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其他合伙人只出资分担盈亏,或者所有合伙人可以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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