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能否大于抵押权
租赁能大于抵押权。
已经发生租赁的财产在抵押权设立前的,租赁效力不受影响。租赁的效力大于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登记设立在先的,可以对抗租赁权;抵押权登记设立在后的不可以对抗租赁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五条的规定,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二、租赁权与抵押权冲突怎么办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抵押权而言,抵押权设立在先而租赁权设立在后,那么依据“时间在先,权利在先”的原则,时间在后的租赁权不能对抗在先的抵押权;就以登记为对抗要件的动产抵押权而言,如果该抵押权设立在租赁权之前,却并未办理登记,那么依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规定,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抵押权不能对抗具有物权效力的租赁权;反之,如果抵押权设立在租赁权之前且办理了登记,自然就可以对抗设立在后的租赁权。
三、抵押权的实现程序有哪些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抵押权的实现程序分为两类:
1、约定的实现程序,即抵押权的实现条件成就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实现抵押权,如协商将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2、法定的实现程序,即抵押权实现的条件成就后,抵押人与抵押权人没有就抵押权的实现达成一致,抵押权人请求法院实现抵押权。
变卖是一种普通的买卖方式,为了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价值,要求变卖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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