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以及办理程序和时限。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包括主债权消失、抵押权实现、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申报材料包括登记申请书、债务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书、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办理程序包括受理、审核和记载于登记簿,法定时限为1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一、申请条件
1.如果房屋抵押权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权利人需要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已经消失;(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主动放弃了抵押权;(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由债务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申请。
二、申报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债务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他项权证书;
4、证明房屋抵押权消灭的材料;
5、其他必要材料。
三、办理程序
1、受理
2、审核
3、记载于登记簿
四、办理时限(单户)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抵押权注销申请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权注销的条件包括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全部清偿、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权人代理人放弃抵押权、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权人代理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或者代理人代为行使民事权利的资格消灭、抵押权人与抵押权人或者抵押权人与债务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已经实现。如果满足以上任意一种情况,抵押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抵押权注销后,抵押权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抵押权自注销登记时消灭。
抵押权人应按照申请条件向相关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在法定时限内审核通过,并将办理结果记载于登记簿中。抵押权注销后,抵押权自注销登记时消灭。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全文919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